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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清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陕师大教师资格证培训中心

添加时间: 2015-04-07 11:17:29

内容摘要: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陕教规范〔2014〕13号)有关规定,实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为稳妥做好“省考”清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和范围
      截至2014年底,已参加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省考”,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有一门次以上未通过或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且相应考试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二、考试报名及组织
      (一)政策宣传。2015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各市(区)宣传教师资格制度,公布咨询电话、工作信箱及主要工作流程,让社会及时了解“省考”制度及清考政策。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1月20日至2月1日期间,各市(区)应在指定地点集中受理考试报名与资格初审。为便于考生报名,各地可简化程序,重点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参加过“省考”的有效证明材料(准考证或成绩单等相关资料)。韩城市考生的报名与考试工作由渭南市教育局负责受理;神木县、府谷县考生的报名与考试工作由榆林市教育局负责受理。
      (三)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及成绩公布。本次清考定于2015年3月22日(星期日)举行。考点由各市(区)确定,具体考试安排及准考证制作见附件1。各市(区)应于2月10日前将参加教师资格清考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格式,见附件2)、考点设置、考场编排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核发准考证。4月中旬起,各认定机构和考生可在陕西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snedu.gov.cn/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单。
      (四)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证件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各市(区)应在春秋两季分别组织一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具体考试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信息,相关材料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体检标准及各地咨询电话见附件3、4。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把好资格审查关,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严禁安排和组织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严禁受理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本次清考。
      (二)参加清考坚持属地化原则,各地要妥善制定报名条件,最大限度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提供服务,确保他们顺利参加考试。对属于本次清考范围但户籍或档案关系已转出陕西的考生,各地仍可受理其参加清考,原则上这类考生应在首次考试属地报名。
      (三)对参加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和提供虚假证件参加考试与认定的,申请教师资格学历要求、考试收费标准和准考证编号规则等,仍按照陕教师〔2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联系人:韩润社、杨红庆;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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