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5 16:28:19 编缉:师大创程教育
社区居民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却把社区居委会组织作为政府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和政府在基层的“腿”对待,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由法律上的指导关系,变为了事实上的领导关系和上下级关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随意向社区分解下达任务和进行指标考核,据调查,社区居委会组织承担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放、转移的常规性(不含临时性事项)行政事务工作就达200余项。居委会组织疲于应付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其本身自治的职能呈现出日益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社区居委会组织不是向辖区居民负责,而是向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从而导致社区工作考核监督主体的错位。随着城市管理重心下沉和民生、民本理念的进一步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纷纷进入社区,但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等并未进入社区,从而造成政府工作在基层的短腿问题。由于社区没有承担政府转移、下放工作的机构载体,为将政府在社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不将相关工作转嫁给社区居委会承担。
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社区居委会不是基层政府的“腿”。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和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意识,主动转换角色,不直接插手社区事务,不包办社区工作,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实现由领导、管理到指导、服务的角色转变,对确需社区协办的,要按照“费随事转和花钱买服务”的原则,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社区。要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对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各自的职责进行全面的清理、界定,政府应把属群众自治范围内的职责交由社区依法自治,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承担。将区内自治权还权于社区。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减少对社区居委会人选的干预,取消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年龄、文化、政治面貌等方面的限制,赋予社区居民充分的民主选举权;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协调社区建设,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经费安排使用等区内重大事务方面的决策权,减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直接干预,赋予社区居委会民主自治的空间;对政府部门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社区居委会有权抵制,并提出协商解决的办法。总之,政府应尽快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哪些是社区居委会自治范围内的职责,哪些是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自身履行的职责;哪些又是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履行的职责,切实改变目前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的办事机构的做法,引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为群众服务、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上,使社区居委会真正成为居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社区管理局的成立和好处
可以更加统一规范社区行为。为了维持社区的正常秩序,促进社区的发展和繁荣,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文化活动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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