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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铜川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3 16:06:37 编缉:师大创程教育

内容摘要:陕师大教师资格培训,名师授课、报名即送最新版教材!详情请咨询:029-87555512。
2017年铜川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铜川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小学、幼儿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11人,其中医疗卫生机构201人、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110人。具体招聘岗位详见附件:《2017年铜川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2017年铜川市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1年6月27日至1999年6月26日期间出生)。招聘岗位有具体年龄要求的,以岗位表公布的要求为准。

  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资格条件。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为准。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岗位有户籍(要求2017年6月23日前已正式办结落户手续)、生源地限制的,具体详见岗位表。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因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现役军人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的。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需要回避的。

  5、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2017年铜川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示期已满的。

  6、按照中省规定,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与网上资格初审、下载打印准考证、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招聘信息

  在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发布公告。

  (二)网上报名及网上资格初审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初审,不设现场报名。报名平台设在铜川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tongchuanhrss.gov.cn/,点击2017年铜川市事业单位网上报名入口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6月26日12:00至7月1日12:00。

  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应聘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应聘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甚至伪造、变更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招聘组织部门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13:00至2017年7月2日12:00,在此期间,应聘人员应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7月1日18:00报名平台关闭,在此之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可以更改报考岗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岗位信息不得更改。

  为指导考生合理报名, 6月30日18:00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布截止当日17:00各岗位报名人数情况,之后不再公布。

  应聘人员须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内容,仔细查阅岗位条件,谨慎选择应聘岗位。对于误报、误审进入笔试环节的,将对该报考人员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考察、公示、聘用、试用期管理等全过程,监督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期间如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均取消聘用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做出禁考等处理。

  3、本次招聘不收取费用。

  (三)开考比例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本次招聘岗位开考比例(即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应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对急需紧缺专业和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山区县及艰苦边远县区的招聘岗位不设开考比例。

  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招聘计划数予以核减或核销,并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告。

  (四)网上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和准考证

  2017年7月5日9:00至7月8日24:00,网上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报名信息表。准考证和报名信息表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聘用等程序的重要凭证,未在规定时限内下载打印和妥善保管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内容:

  笔试设一科,满分为100分。

  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医学基础理论知识

  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岗位:教育基础知识

  医学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三,教育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四。

  (二)笔试时间:

  2017年7月9日(星期日),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

  (四)笔试成绩查询:

  应聘人员笔试成绩预计7月14日公布,考生可登录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五)加分:

  1、加分依据及分值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管理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铜组发﹝2013〕2号)规定,大学生村官凡任满一个聘期,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担任“两委”正职一年以上的加10分,担任“两委”副职一年以上的加5分。

  2、受理加分的程序

  7月11日—13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由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铜川市新区齐庆路二号市便民服务中心9011室)负责受理,逾期不受理加分申请。

  3、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

  大学生村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任职材料和聘期内考核结果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4、加分认定

  大学生村官加分包括担任“两委”正职、“两委”副职两类,两类别之间加分不可累计。

  加分计入笔试成绩,加分结果7月14日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公示。

  5、笔试成绩(含加分)公布。

  笔试成绩(含加分)及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于7月14日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布。

  (六)资格复审

  笔试设置最低分数控制线60分(含加分),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人员的确定: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与进入资格复审人员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对应聘人数少于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不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岗位笔试成绩(含加分)排序出现末位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进入资格复审。

  2、进入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的,视为自愿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面试,出现空缺顺延递补。

  3、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及须提供的资料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告,同时公告笔试成绩(含加分)及资格复审安排。

  (七)面试

  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进入面试,面试公告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告。面试满分为100分,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不实行四舍五入。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进入体检。

  (八)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面试成绩/2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综合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笔试成绩(含加分)也相同的,加试面试成绩高者排先。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公告发布网站公告,同时公布笔试成绩(含加分)、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以及体检安排。

  (九)体检

  体检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详见附件五)及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议时,须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2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岗位参加面试人员中顺延递补。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参加递补体检的,视为放弃。

  (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级人事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察主要内容为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再次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空缺按规定程序和办法顺延递补。

  (十一)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公告发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不再进行递补。

  (十二)聘用

  公示期满后,由铜川市人社局印发招聘结果通知,并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单》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

  新聘用人员凭招聘通知书,办理人事、编制等有关手续,不再办理派遣、调动手续。新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纠纷或其他与聘用无关的事项,由本人负责。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19号)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新招聘的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以工作需要等名义借调、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或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

  2017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若应聘人员未能按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审验不通过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对于正在办理报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的考生,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考试合格的证明。

  五、纪律要求

  为确保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所有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关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重要提示

  (一)本次公开招聘各阶段安排公告和通知以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为准,其他网站链接或转发与本次招聘组织部门无关。考生不要通过上述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以跳转方式进入报名系统,防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影响正常报名等情况。

  (二)为防止恶意刷高报名人数的行为,报名系统对应聘者向同一岗位提交报名信息的次数进行了限制,报名信息经同一岗位资格审查3次未通过的报考者,不能报考该岗位。

  (三)报考者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同时对已提交的报名信息应及时上传并查看审核结果,避免造成因网络拥堵无法登录报名或未及时改报岗位等情况。

  (四)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关注招聘具体阶段性公告,错过相关时间由考生自行负责。

  (五)本次公开招聘建议使用电脑版网页浏览器登录报名系统,因使用其他电子设备登录方式造成网报不成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本次公开招聘,只公布笔试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单位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特别警示:对于在招聘各阶段中无正当理由弃考的考生,将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政策及网报技术咨询: 铜川市人社局 0919-3185692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附件:

  1、2017年铜川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2、2017年铜川市中小学、幼儿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3、医学理论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2017铜川市事业单位招聘医学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基础知识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医学发展史、医学伦理学、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二、生物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生物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内容主要涉及细胞和生命的遗传、变异以及遗传病发病机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人体解剖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人体解剖学的基本理论与常识的理解和运用。内容主要涉及运动系统、内脏学总论、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脉管系统、感觉器、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等。

  四、生理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生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常识的掌握。内容主要涉及细胞的基本功能、血液、血液循环、呼吸、消化和吸收、能量代谢和体温、尿的生成和排出、感觉器官、神经系统的功能、内分泌及生殖等。

  五、药理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药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常识的理解和运用。内容主要涉及药物效应动力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以及常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理作用、临床应用、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等。

  六、病理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病理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临床上的实际运用能力。内容主要涉及疾病概述、血液循环障碍、炎症、肿瘤、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女性生殖系统及乳腺疾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等疾病的概念、病因、发病机制、特征、类型、病理变化等。

  七、免疫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免疫学基本理论与常识的掌握。内容主要涉及免疫系统、免疫细胞、免疫球蛋白、补体系统、细胞因子、白细胞分化抗原和粘附因子、主要组织相容性复合体及其编码分子、固有免疫应答、适应性免疫应答、粘膜免疫系统、免疫耐受、超敏反应、自身免疫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免疫缺陷病、肿瘤免疫等。

  八、诊断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诊断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临床上的实际运用能力。内容主要涉及发热、疼痛、水肿、呼吸困难等多种常见症状的发生机制、临床表现、体征和鉴别等。

  4、教育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2017铜川市事业单位招聘教育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教育学基础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教育科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原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内容包括:教育与教育学,教育的本质、起源和发展,教育的基本规律,教育的功能,教育的目的,教师与学生,课程,课堂教学,学校德育,教学质量与教学评价,班级管理与班主任工作。

  二、教育心理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教育情景中学生学习与教师教学的心理规律的掌握和实际运用能力。考查内容包括:心理发展与教育,学习与学习理论,学习的迁移、记忆和遗忘,学习策略与不同类型的学习,影响学习的心理因素,智力与创造力的培养,学习品质与人格培养、个别差异与教育以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三、教育法学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教育法规与政策的概念、内涵、类别、作用、体系(结构)的领会和掌握,以及对教育法制建设和现行部分教育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考查内容包括:法与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制过程,教育法律责任,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以及教育法律救济等。

  四、教师职业道德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教师职业道德与礼仪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原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内容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概述,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涵、基本特征、核心、基本原则,教师职业道德内涵、特点、基本原则、基本规范。

  5、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30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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