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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之刑法知识点:犯罪过程

发布时间:2015-04-05 14:18:02 编缉:师大创程教育

内容摘要:2015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之刑法知识点:犯罪过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犯罪过程》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经常考到,难度不大,掌握下面的内容就能掌握这部分的知识点,犯罪过程共分为四
2015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之刑法知识点:犯罪过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刑法知识点:犯罪过程》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经常考到,难度不大,掌握下面的内容就能掌握这部分的知识点,犯罪过程共分为四个方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详情如下:

  一、犯罪既遂

  判断标准:

  1.结果犯:盗窃、杀人

  2.行为犯

  二、犯罪预备

  特点:

  客观:实施了预备行为、未着手。

  预备行为: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多选】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

  A. 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B. 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C. 明确的犯意表示

  D. 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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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题-单选】

  甲扬言要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A

  三、犯罪未遂

  特点:

  客观:着手实行犯罪、未既遂

  主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真题-判断】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真题-判断】

  甲欲杀乙,一天夜里闯进乙的房间,向躺在床上的乙连砍数刀后逃走,后查明,乙在此前已经死亡。甲的行为是杀人未遂。

  √

  四、犯罪中止

  (一)自动中止

  客观:预备阶段、实行阶段皆可。

  主观: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性的判断: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二)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视为中止

  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真题-单选】

  甲欲杀死乙,于是用尖刀猛刺乙两刀,甲看到乙身上鲜血直流,顿生怯意,于是中止了其刺杀行为并跑掉。乙虽然未伤到重要部位,但是长时间无人救治,最后失血过多而死,那么甲属于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犯罪结束

  C

  【真题-单选】

  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对甲的处罚应( )

  A. 按既遂犯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当免除处罚

  C

  【真题-单选】

  公民甲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该柜的钥匙。后来甲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既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未遂

  C

责任编辑 : 大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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