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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政法干警考试必备法律常识:新消法重点法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28 09:27:31 编缉:师大创程教育

内容摘要: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法条内容修改范围广泛,其中,跟考试相关的内容,比如: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欺诈性消费赔偿等热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专家列出法条修改中的重点和亮点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法条内容修改范围广泛,其中,跟考试相关的内容,比如: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欺诈性消费赔偿等热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陕西人事考试网专家列出法条修改中的重点和亮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远程购物,消费者在七天内可要求退货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 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由于消费者在远程购物时,无法直接接触到货物本身,所以为了保持交易公平,新法给予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7天内退货,法条当中列举的以上四种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有限的反悔权。

二、确定网购平台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

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 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购物当中的欺诈性交易层出不穷,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因素,但是买家在购物的时候无法查证经营者的信息是否真实,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准许 经营者进入交易平台的时候就应当查证其真实的信息,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再向后追偿,找到真 正的致损者。
    三、欺诈性交易,消费者可取得三倍赔偿,最少可得五百元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修改后的《消法》将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而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最低数额为500元,大大提高了欺诈交易的违法成本,这样可以从法律上有效打击违反诚信的不良商家。

四、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

第37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很多情况下,由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较高,且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往往放弃维权,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地位,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以此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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